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l51号 l994年3月1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 2006年6月1日),结合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职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在职的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部门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学校将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研究报告、教学文件、软件、论文、著作等。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果完成人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成果完成人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属我校正式在编或聘用的教职工在本校任职期间完成的成果,离退休人员则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
(四)成果完成人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职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五)成果在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奖评选。已获得其他方面校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六)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评选标准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评奖标准是: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高职院校办学规律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取得明显实效。
(三)具有较强示范性和推广价值,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省或本校产生积极影响。
第六条 评选办法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科研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评选活动前由科研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由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跨校或跨学院的若干单位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其主要完成人员属校内单位的,可联合向其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不属于同一单位的两个及以上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向其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每项成果合作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二)各学院、部门组织成果评议小组,对成果以及申请书中所填写内容和成果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科研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科研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汇总申报材料,核查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出评审工作报告。
(三)学术委员会听取科研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的评审工作报告,审定成果申请资格。在对申请的教学成果进行评议后,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教学成果奖。
(四)评定校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项目,须有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评定校级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须有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特等奖从候选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同一教学成果只能获得一个奖励等级。
(五)通过初评的项目将在校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评审专家组在公示期满时作出裁定。对获奖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后,报学校审批,设奖名义、数目、奖金额度经学校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在全校公布。
(六)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或被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七)评审、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八)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学校将取消该项目,收回证书和奖金,该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学校的任何奖励或项目。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获奖的校级教学成果学院颁发证书,给以奖励。对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校给以配套奖励,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二)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奖项,不包括各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三)同一项目在多个级别中获奖按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已发放的按最高级补足余额(高一级奖金低于低级奖金的,取最高奖金);集体奖项按项目计,由主持人与团队成员协商分配。
(四)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的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