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十六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宣传部、团委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学院的学籍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将考试违纪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和舞弊两种类型。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老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2、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所考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并作“违纪”记录;对造成较坏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1、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有夹带行为者(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互传纸条,交换试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3)交卷时交头接耳者(双方同样处理);
(4)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他方式传递考试答案者;
(5)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者;
(6)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者;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者;
(8)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偷考卷者。
2、对考试舞弊的,本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作“舞弊”记录。同时学校将作严肃处理:
(1)舞弊行为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舞弊行为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考场协同舞弊者,给予与舞弊者同等处分;
(4)在校期间累计舞弊二次的,作留校察看处理;累计舞弊三次、偷考卷或代考任何一种行为的,作开除学籍处理。